2008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月550元(26.29元/日);达县(除南外镇以外)、宣汉、开江、大竹、渠县和万源市为每月450元(21.51元/日)。
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我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呢?近日,记者就此对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据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张科长介绍,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扩大了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完善了标准构成,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增加了标准形式,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明确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保障范围全面扩展。一是地区全面覆盖。2005年,我市7个县(市、区)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人员范围大大扩展。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等都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加快
在谈到我市工资调整频率时,张科长说,最近几年,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幅度最大的几年。2008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2006年通川区、达县(南外镇)450元(21.5元/日)调整为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月550元(26.29元/日);达县(除南外镇以外)、宣汉、开江、大竹、渠县和万源市由2006年每月400元(19.12元/日)上调为每月450元(21.51元/日)。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06年的5.6元调整为7.10元,达县(除南外镇以外)、宣汉、开江、大竹、渠县和万源市由2006年的4.9元上调为6.00元。
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最近两年,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加强了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一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加强了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防止一些企业通过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这些措施总体上较好地保障了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识逐渐增强,广大普通劳动者维护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的意识逐渐形成,初步营造了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较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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